7月29日,就在记者采访时,位于四环外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也主动上门,由于小区远离市区的市政供热管网,居民又想用热,开发商主动上门求合作。

海口8月15日讯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海南省第6天,15日晚,督察组向我省移交了第五批群众举报件81件129个问题。每一批数量均较之前增多,显示出我省群众对环保问题的关注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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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全省上下坚持问题导向,对交办的举报件努力做到边督边改、举一反三、问效问责,大量举报件如今已有了处理结果。接下来,我省将继续加大调查和整治力度,中央、省、市县联合推动整改和督办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身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实际解决。8月11日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和邮箱,持续在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公布,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工作量与日俱增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副组长翟青表示,第六督察组将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原则,把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的环境问题转地方处理。今天下午,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完成了对全国31省(区、市)中的最后一个地方西藏自治区的进驻,至此,中央环保督察已实现了对31省(区、市)的全覆盖。

约谈党政领导干部62人,问责62人。重点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问责等工作机制。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和NOx达标排放情况为重点,加大火电、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对《2017年珠三角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府办〔2017〕471号)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的要求,确保2017年圆满完成大气十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及环保部提出的连续三年全面达标目标,我厅组织科研单位制定了《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8月11日前返回我厅,意见电子版请发gddaqichu@163.com。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以省、市两级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和已实施VOCs废气收集治理的企业为重点,加强VOCs排放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深化部门沟通合作,落实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

计量、投料、物料中转、调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环节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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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新闻发布会、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报道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作用和决策部署。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加强治污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的分析评估。示范区城市力争2017年9月底提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支持各城市对VOCs废气收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减排,进一步削减工业VOCs排放。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除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在9月1日前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动实施阶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炼油石化和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所有炼油石化企业应在9月1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检测与维修工作。(六)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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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工商、质检、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火炬系统应确保任何时候进入火炬的VOCs均能被点燃并充分燃烧。

家具制造行业应加大环保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全面禁止无VOCs收集、净化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喷涂、烘干等环节的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以示范区城市和散乱污企业取缔查处工作进展缓慢城市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绿色出行。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各城市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加大涉VOCs污染源停、限产力度,暂停市政、建筑等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加强对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健康防护的宣传。

表面涂装相关行业应进一步提高低挥发性涂料和其他环保原辅材料的使用比例。示范区城市在臭氧超标的污染天气全面暂停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市政道路划线、建筑墙体涂刷和钢结构涂装作业。

深入实施大气专项督查,强化涉VOCs企业监管。行动实施阶段,各城市应减少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施工作业。

生物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标准要求。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行动实施阶段内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

集装箱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不应高于110g/m3,排气筒总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90g/m3。(五)加强移动源油气和尾气排放控制。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行动实施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

二、行动目标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推动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以控制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控为着力点,加强区域联动,实施协同减排,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快推动公交、出租车辆的纯电动车替代,示范区城市力争2017年9月底前提前完成全年替代任务。加强对已经完成油烟治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对未完成油烟治理的单位加大督办力度,9月底前确保安装运行。

坚决依法查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擅自停用,故意稀释排放,吸附剂、催化剂等耗材未按设计和达标排放要求进行再生、更换,废气VOCs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珠三角地区各城市应细化秋季臭氧污染防控措施要求,在9月1日前制定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分解落实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重点工作(一)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开展强化技术会商,加强区域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及监管防控重点调控。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

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VOCs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对已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的重点企业,加强在线监测的监督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乘用车、货车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和客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分别低于20、55、70和150g/m3,排气筒总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90g/m3。

全面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示范区城市应对建成区内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排查,取缔所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基于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强观测,结合空气质量数值模拟和污染源减排情况调度分析,系统评估各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O3前体污染物(NOX和VOCs)的实际减排情况、O3污染控制成效、PM协同控制成效和空气质量达标率改善效果。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启动会并在行动实施阶段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